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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电池法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4-05-16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了新电池法的提议草案,拟废除欧盟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调整实施方式,重新划分电池类别,增加增碳足迹、再生原材料、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二维码标签、电池护照等要求。该法规拟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电池指令除部分条款外将从2023年7月1日起不再有效。



背景

       自2006年以来,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和蓄电池均由欧盟现行电池指令进行监管,但该监管仅包括寿命终止阶段,且欧盟目前没有其他对电池生产和使用阶段进行管控的法律规定。考虑到社会经济条件,技术发展,市场和电池使用情况的变化,必须对该质量零进行现代化改造。


新电池法实施方式拟由“指令”转为“法规”

       新电池法拟不在沿用之前“指令”的管控方式,而改为“法规”,从而实现欧盟范围内的协调一致,避免因各成员国制定的废物收集和回收措施不一致导致的监管框架冲突,也减少指令转化导致的时间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确保所有成员国可以同时以相同的方式履行义务。


 新电池法拟调整适用范围

       新法规草案仍将适用于所有电池,无论其是否被安装在其他产品上,但将电池重新划分为以下四类,将电动汽车电池从工业电池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类进行管控:

“便携式电池”是指密封的,质量小于5kg的,非设计供工业用途,既不是汽车电池也不是电动汽车电池的任何电池。

“汽车电池”是指仅用于汽车启动,照明,点火的任何电池

“电动汽车电池”是指专门设计用于为公路运输的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力的任何电池;

“工业电池”是指为工业用途设计的任何电池,以及除便携式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以外的任何其他电池。


新电池法管控要求的变更    


新电池法草案拟对以下方面提出强制性要求:


一、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要求

1.有害物质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的汞和镉的限制,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进行了更新。此外,新电池法草案还要求委员会在发现电池中使用或存在物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时,通过授权法新增限制物质。


2.碳足迹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的工业电池新增了碳足迹要求,要求提供碳足迹声明,加贴碳足迹性能等级标签,符合生命周期碳足迹限值等。


3.再生原材料的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含钴、铅、锂、镍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从2027年1月1日起必须含有回收利用的钴、铅、锂、镍,并于2030年1月1日起达到法规规定的含量,2035年1月1日达到更高水平。


4.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必须分别符合各自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值,包括电池容量、充放电次数、电池寿命等。欧盟委员会还将评估逐步淘汰不可充电式的便携式电池的可行性。


5.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要求

      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应方便用户和独立操作人员拆卸和更换.


6. 安全要求

      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应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说明其在正常运行和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并包括其通过新法规草案附件V所列安全参数的数据。


二、标签和信息要求

1、标签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更新了对标签的要求, 新标签要求将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a)基本信息:2027年1月1日起,应在电池上附有含电池基本信息的标签,包括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化学组成,成铅,镉,汞意外的有害物质,关键原材料等8项内容;

  (b)容量信息:2027年1月1日起,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

(c)分开收集符号:2023年7月1日起,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

(d)超限物质化学符:2023年7月1日起,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应在分开收集符号下方标注超限物质的化学符号

(e)二维码:电池还应附有二维码标签,以提供以下信息的访问:

(f)CE标签:新电池法草案还要求电池在投放市场前,应加贴CE标签。


2、信息要求

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包括一个用于决定电池健康和预期寿命状态数据的电池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参数:

(1)剩余容量

(2)整体容量衰减

(3)剩余功率容量和功率衰减

(4)剩余循环效率

(5)实际散热需求

(6)自放电率演变

(7)欧姆电阻和/或电化学阻抗

(8)电池的生产日期和投入使用的日期

(9)能量吞吐量


3. 电池废弃物管理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提出除电池注册的外的其他延伸生产者责任,为便携式电池制定了新的收集率要求,针对铅酸电池、锂基电池和其他电池提出回收效率要求,并规定了关键原材料的回收水平目标。


4、电池护照

      新电池法草案拟要求2026年1月1日起,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具有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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